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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存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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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2015年1月2日 政府新修訂的《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於2015年正式生效,5種有毒有害化學物,包括全氟辛烷磺酸(PFOS)等(1),均被納入《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的附表1及2,即其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均會受許可證制度監管。不過,綠色和平認為《條例》未有全面管制含有毒物質產品的銷售;政府也沒有措施去監察或規管內分泌干擾物這類近年全球關注的有毒物質。綠色和平要求政府應更全面規管有毒物質,例如必須一併規管市面銷售的產品之有毒物質含量,並應提供資訊讓公眾避免接觸有毒物質。

綠色和平項目主任連佩怡認為:「《條例》更新後,仍存有漏洞,未能保障市民免受有毒物質威脅。因為《條例》只管制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被列入附表的有毒物質,卻豁免管制供應或銷售含有毒物質的產品。即是說市民仍能在市場上購買含有毒物質的產品,他們在使用或棄置產品時,有毒物質有機會釋出,對人體或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本港管理有毒化學物的制度一向非常薄弱,此《條例》的立法基礎源於2001年設立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而目前政府只規管被列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除害劑」的化學物,仍忽略監管其他有毒物質,例如現時國際上普遍關注的內分泌干擾物及重金屬。連佩怡指出,即使市民近年對有毒物質的關注度提高,卻只能從民間或外國機構取得相關資訊,政府提供的資訊遠遠未能滿足社會需要。早於《條例》立法之前,環保署曾承諾會提高公眾對持久性污染物的意識,但多年來除單張、海報或供業內人士參與的簡佈會外,並未見積極地向公眾提供關於有毒化學物的資訊。
因此,綠色和平要求:

  1. 香港所有針對有毒物質的法例,應一併規管市面銷售的產品的有毒物質含量。若政府未能即時立法規管,也應要求生產商或出入口商提供其產品的相關資訊,以便政府和市民可對有毒物質的使用進行監察。
  2. 政府應儘快制定措施,規管或監察含有能干擾人類內分泌系統的化學物及其他有毒物質,以減低及消除化學物對人類健康造成的潛在風險。
  3. 政府要全面提高公眾對有毒化學物的認識,並提供相關的資訊,例如已登記進行被納入《條例》有毒物質的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的地點;本地的污染源、含有毒物質消費品的檢測結果等,讓市民能避免接觸有毒物質。

  1. 新加入管制的5種有毒化學物包括(i)六溴聯苯、(ii)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iii)五氯苯、(iv)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以及(v)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氟。
  2.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害的國際公約。各地政府在實施該《公約》時會採取措施,限制這些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選定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製造或使用,並削減或最終消除這些污染物。

傳媒聯絡


綠色和平項目主任 連佩怡
電話:2854 8309 電郵:kate.lin@greenpeace.org

綠色和平媒體與推廣主任 陳嘉晴

電話:2854 8376 電郵:hazel.chan@greenpeac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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