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和平指出漁護署的四宗罪包括:過份輕視走私瀕危物種犯罪行為;刑罰沒阻嚇性,落後英國、澳洲等發達國家;執法部門各自為政;執法資源嚴重不足。綠色和平項目經理張韻琪批評:「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UNODC)通過議案並呼籲各地政府將走私野生物種的行為定性為有組織的犯罪行為,並加強刑責,但漁護署並沒有特別重視這些最新的國際情況,拒絕視走私瀕危物種為嚴重刑事罪行。」
綠色和平五月公布瀕危石首魚花膠在香港的非法貿易狀況調查(註1),發現不法商人明目張膽推銷從墨西哥、美國偷運來港的石首魚花膠(註2),惟兩個多月後,特區政府仍未將走私瀕危花膠的不法商人繩之以法,漁護署回應指,正跟進個案,更指出香港是自由貿易港口,跨國犯罪集團來港走私是會出現的現象,署方會盡力檢控,說法令人失望。
就執法部門各自為政而言,漁護署稱會將相關資料交予海關處理,但拒絕評論海關做法。瀕危物種保護屬環境局的政策範疇,具體法規由漁護署執行,早年漁護署、海關和警方成立了「保護瀕危物種聯絡小組」,惟聯絡小組透明度極低,三個部門間的分工並不清晰;而漁護署轄下的「保護稀有動植物諮詢委員會」,一年只開兩次閉門會議,根據已公開的會議紀錄,內容大多是聽取漁護署的報導與討論如何加強宣傳,十名非官方委員從未到齊,無視打擊瀕危物種的逼切。
就投放資源打擊走私瀕危物種方面,漁護署投入經費比打擊私煙少六倍、偵破案件數目比打擊水貨少兩倍,惟署方指現有資源已比三十年前好,認為沒有逼切性增撥資源打擊走私。漁護署2014-2015年度放在保護瀕危物種上的預算為3145萬元(註3),只有不足300萬元放在打擊走私問題上(註4),負責執法的工作人員不足50人。海關在2014年偵破462宗走私瀕危物種,當中主要為木材、象牙和穿山甲,極少其他瀕危物種。
最後,香港的刑罰遠遜英國、澳洲等發達國家,沒有阻嚇性。署方指公約並非保護瀕危物種,而是管理貿易,目前漁護署及海關的聯合行動已有成效。但《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最高罰則為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根據漁護署的紀錄,過去數年最高刑罰為10個月,最低只罰款100元,比亂拋垃圾或停車沒有熄匙的罰則低。同時,罰則已超出裁判法院的最高司法標準十萬元,除非相關案件會轉介或上訴至更高的法院(如地區法院或高等法院),否則五百萬元的罰則是難以成立的。
綠色和平促請漁護署新署長上任後,實行以下三項措施,包括將走私瀕危物種定為有組織犯罪行為,改革「保護瀕危物種聯絡小組」成跨部門的專責小組,明確分工與權責,並在適當的時候可引用其他法例檢控不法份子,增加阻嚇力度;為每種瀕危物種定下相應的打擊策略和評級,將資源集中在已有證據顯示香港為主要「集散地」或「中轉港」的物種;增加資源,提升前線人員辨認瀕危物種的能力,提高政府間情報交換的能力與工作,打擊走私瀕危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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